陈刘文律师亲办案例
陈赞生等抢劫案
来源:陈刘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量:2445

陈赞生等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赞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叔宝、亢德义,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德明。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水发,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列夫。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8月6日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倪春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刘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倪春党、郭列夫、梁军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琤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3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倪春党、郭列夫、梁军经合谋,驾驶悬挂假车牌的广州本田小轿车,携带手铐、电警棍等工具,前往增城市新塘镇伺机抢劫。在增城市新塘镇汇美图京发廊门口,以警察执法为名,将被害人胡某某挟持上车。在车上,抢走被害人胡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和银行卡。在逼被害人胡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持所抢银行卡分别在银行柜员机和柜台上共提取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在广州市金满堂金饰珠宝商场刷卡购买金器一批(价值人民币163490元),在新大新东山广场分公司购买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398元)。所抢赃款赃物共同分用。

  为证实上述事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对帐单等书证、痕迹鉴定书、涉案物价格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倪春党、郭列夫、梁军冒充军警人员,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列夫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赞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没有明显主从之分,犯意由其他同案人提出,陈赞生仅负责开车;2、本案没有伤害被害人人身,且被抢数额不会对被害人造成太大影响;3、陈赞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德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当时没有着警察服装,没有持 *** 和出示警察证,被害人当时亦不相信被告人等是警察,因此不属于冒充军警抢劫;2、被告人曾德明不是犯意提起人、没有准备及使用作案工具、被安排实施犯罪行为、分赃方面亦是从属地位,是从犯;3、被告人曾德明没有殴打和辱骂被害人,放人时还留了钱给被害人;4、其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犯意不是梁军提起,密码不是梁军叫被害人说出,其仅负责看风,分赃数额较少;2、梁军没有冒充警察的行为,不知道被给的证是什么证件,案发当时也没有说是公安局的人员;3、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4、梁军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郭列夫、倪春党、梁军经合谋,驾驶被告人陈赞生提供的悬挂假粤O车牌的广州本田小轿车,携带被告人陈赞生事先准备的手铐、警察证皮套及有裂痕的 *** 等工具,去到增城市新塘镇伺机抢劫。当车行至新塘镇汇美图京发廊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胡某宜的宝马小轿车停在该处,被告人曾德明提议抢劫该车车主并安排被告人郭列夫、梁军先下车去等候,当被害人胡某宜走出发廊准备上车时,被告人郭列夫、梁军及随后下车的被告人倪春党上前拉住被害人,期间,被告人梁军出示了警察证皮套并声称是警察身份,被告人倪春党用携带的电击棒击打了被害人身体,并强行将被害人拉上广州本田小轿车,被告人曾德明将被害人丢掉的手提包捡起后回到车上,被告人陈赞生便驾车离开现场。途中,被告人曾德明以“回公安局”为由威吓被害人,并搜查被害人的手提包,在搜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若干张银行卡后,持 *** 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取得密码后,由被告人倪春党多次去银行取款共计人民币52000元,之后由被告人郭列夫、梁军负责在车内看守被害人,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倪春党去到广州市金满堂金饰珠宝商场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63490元的金器一批,曾德明在新大新东山广场分公司刷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398元的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一部。所抢赃款赃物共同分用。破案后,扣押了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及违禁品一批。

  以上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宜的陈述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22时许,其驾驶白色宝马小汽车到汇美图京发廊洗头,约23时许,其洗完头走到车前正打算上车时,突然有两名男子从两侧冲过来,其怀疑是抢劫的,便往发廊门口走,但被另两名在发廊门口的男子从左右将其手抓住,并将其带往一辆蓝色较旧的车,其反抗,对方一名男子用普通话讲:“我们是警察,要抓你回去调查”。其将手袋丢向发廊门口,对方的人一边推其上车,一边用电棍在其腰间电了两三下,其失去了反抗能力,被对方推倒在车后座上,手袋也被对方的人捡回来,之后其被用手铐反铐双手及用胶袋、线帽套住头,车开了约两个小时左右停下,对方问其包里银行卡的密码,并威胁要打其,其没办法,便将工行及农行卡的密码讲给对方。一路上有人下车去提款,大约次日中午13时许,对方将留有几百元的手袋还给其,并将其扔在帽峰山。其损失了现金一万多元,两张银行卡共被提现及消费二十二万四千余元。其中农行卡约损失二十二万余元。对方除手铐、电击棍外,还有一只长约十五厘米的灰黑色短 *** 。

  2、证人黎某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22时许,一名女子开一辆白色宝马小汽车,到其经营的图京发廊洗头,约23时20分许,该女子洗完头准备上车,其正好去店门口打电话,见到马路对面有一辆粤O1832牌号的深绿色或黑色本田轿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其中有被告人倪春党,走到该女子身后,合力制服该女子,该女子挣扎并喊救命,还将她的挂包等物品扔到发廊门口,其以为是抢劫,便冲上去,对方一名高个子男子拉开西服,用普通话说:“公安局的”,其见到该男子胸前挂有一个警察证,腰间好象有 *** ,又见到另一名男子拿着一副银白色的警用手铐,便以为是警察办案,没有再上前。由于被抓的女子反抗得很厉害,对方一名男子拿出一支长约20厘米的电击棒击了该女子几下,当时见到有蓝色火花,之后该女子便不怎么挣扎了,其中两名男子将该女子拖上了那辆本田车,另一名男子则回到发廊门口将该女子丢掉的挂包及手机捡起来并上车,随后该车驶上荔新路往荔城方向离开。

  3、证人黎某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23时30分许,其工作的发廊有一位女客人洗完头后准备回家,当她走到门口时,包括被告人曾德明在内的两名男子,冲上来从左右将她夹住,并用电击棒击了她腰部,这时从门口停着的一辆粤O牌黑色本田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也过来帮忙将这名女客人抬上本田车后座,车上有一名司机,驾车往荔新路方向逃跑,其见状便报警。对方三名男子除持有电击棒外,好象还有 *** ,后来上来的那名男子身材高大,胸前挂有一个警察证。

  4、证人杨某川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23时30分许,其上班的图京发廊门口传来“抢劫”的喊声,其去到门口见到一名刚在发廊洗完头的女子被两名男子抓住双手,带向路边一辆黑色轿车,旁边还站着一名男子,该女子挣扎并将手提包丢向一边,接着其听到类似电击棒发出的“啪啪”响声,之后该女子便没有再使劲挣扎了。站在旁边的男子将被丢在地上的手提包捡起来,和前述两名男子合力将该女子拉上黑色轿车的后排,并向荔新公路方向驶去。对方一名男子胸前挂有一个类似工作证的挂牌。B1卷48-50

  5、证人马某玲、罗某枚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23时30分许,其二人在图京发廊旁的士多店准备收档时,听到发廊门口传来女子喊“救命”的声音,并见到两名男子在拉一名女子的手,其中一人象拿着手铐要铐人的样子,其二人以为是警察办案,后来还有男子用一支类似电击棒的东西伸到该女子腰间,当时听到“啪啪”几声并看见有电光,接着该女子便没有再挣扎,被拉上一辆黑色小轿车,车上有一名司机,待该女子和这些男子上车后,便驾车离开了。

  6、证人赵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23时许,其在汇美美业阁小区的岗亭值班,听到距岗亭30米的图京发廊路段传来女子的呼喊声,其跑出来看到发廊门口有三名男子,其中有被告人梁军,抬着一名女子准备上一辆停在旁边的粤O01862牌号的深蓝色本田车,该女子在不停挣扎,其因看见本田车是粤O车牌,便以为是巡警队抓人。上述人上车后,车上的司机立即驾车往荔新公路方向驶去。

  7、证人刘某(广州市新大新东山广场分公司广州市易天数码通信有限公司店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8日中午11时许,一名外省人模样的男子来柜台看手机,后来又来了两、三名男子,上述男子中有被告人陈赞生和曾德明。他们商量好了之后买了一部摩托罗拉V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98元,第一个来的男子拿销售单到交款台时曾讲了一句“我卡里有15万多,为什么不可以刷卡”,所以其印象较深。

  8、证人徐某振、黄某玲(广州市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人员)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28日上午10至11时许,约有四、五名男子在店内以刷卡消费的方式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5至16万元左右的戒指、手链、项链等金器。

  9、广州市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存根》证实,卡号为9559980085187371613的农行卡于2006年3月28日10时24分刷卡消费人民币151440元;卡号为9558883602000402381的工行卡于2006年3月28日10时48分刷卡消费人民币12050元。

  10、新大新东山广场分公司提供的《银行存根》及销售底单证实,卡号为9558883602000402381的工行卡于2006年3月28日11时44分购买摩托罗拉V3型手机消费人民币2398元。

  11、中国建设银行翁源县支行提供的《ATM明细清单》证实,卡号为9558883602000402381的卡于2006年3月28日4时47分支取人民币2000元。

  12、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同和支行提供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联》及《取款凭条》证实,卡号为9559980085187371613、姓名为胡顺宜的农行金穗借记卡于2006年3月28日先后支取人民币1000元、49000元,在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消费151440元。被告人倪春党签认支取49000元的《取款凭条》上“胡顺宜”的签名为其冒签。

  13、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刑技文检字(2006)第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提取人民币49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上“胡顺宜”的签名与被告人倪春党本人笔迹为同一人所写。

  1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十五份,证实案发后从被告人陈赞生处扣押手铐一副、手铐钥匙一把、姓名陈龙的人民警察证一张、证件皮套一个、 *** 一支、弹匣一个、 *** 两发、微型飞毛腿追踪自卫器和金安系列保安器材(均俗称电击棒)各一个、人民币5900元、黄金色项链一条、粤002312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从被告人曾德明处扣押摩托罗拉手机一部、TU00R手表一个、金链一条、人民币500元、姓名曾有钱的人民警察证一张、 *** 一支、弹匣一个、 *** 三发;从被告人倪春党处扣押人民币4307元、姓名倪鹏程的人民警察证一张;从被告人郭列夫处扣押人民币500元、 *** 一支、弹匣一个、 *** 三发、姓名段夫举的人民警察证一张、从被告人梁军处扣押人民币470元、黄色戒指一枚、帝驼牌手表一块、姓名陈立辉的人民警察证一张。

  15、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倪春党、郭列夫、梁军对于案发时挂粤001823、扣押时挂粤002312牌的本田轿车为作案工具,增城市新塘镇汇美图京发廊门口为案发现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同和支行等三家银行、广州市金满堂珠宝有限公司及新大新东山广场分公司为提款及刷卡消费的地点,均全部或部分签认在案。

  16、赃物赃款照片,被告人陈赞生签认其被扣押的金项链、人民币5900元为本案中所得赃物赃款;被告人曾德明签认其被扣押的摩托罗拉V3手机、项链为本案中所得赃物;被告人倪春党签认其被扣押的人民币4000元为本案中所得赃款;被告人郭列夫签认其被扣押的人民币500元为本案中所得赃款;被告人梁军签认其被扣押的金戒指、人民币470元为本案中所得赃物赃款。

  17、广州市公安局穗公刑技痕鉴字【2006】203号痕迹鉴定书证实,扣押的三支 *** 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 *** ,其中二支性能良好,有杀伤力;另一支因有裂痕,未作实弹射击检验,但其两发 *** 可正常击发,性能良好。

  18、增城市公安局增公刑技痕鉴字【2006】49号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扣押的黑色广州本田汽车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均被改动过。

  19、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的证明证实,姓名陈龙、曾有钱、陈立辉、段夫举、倪鹏程的人民警察证经鉴定均不是该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人民警察证。

  2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郭列夫、倪春党、梁军的归案情况。

  21、户籍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郭列夫于1996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23、被告人陈赞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份,其和倪春党、曾德明在一起,倪春党提出去搞那些卖毒品的人,曾德明说搞这些人要扮警察才行,后来倪春党叫了梁军,曾德明叫了郭列夫,五个人在一起商量,曾德明以前当过警察,告诉其“粤O”车牌是广东省公安厅的,作案时方便些,其便去做了一个假车牌“粤O01832”,并向一个江西人借了一副手铐,叫人买了两个警察证的皮套,还向“屎严”拿了一支没 *** 、有裂痕的 *** ,3月23号左右,其五人便携带上述工具及两支电击器,开着其以前买的广州本田车到东莞、增城寻找目标,但一直没有找到。27日晚,其五人从东莞开车回广州,走到新塘,曾德明说去亚太新城转一下,后来在一家发廊门口看到一辆宝马车,郭列夫和曾德明提议搞宝马车的车主,大家都同意,其把车停到马路对面,梁军和郭列夫下车去等,车主一出来他们两个便上去抓人。曾德明和倪春党也马上过去帮忙,其负责将车开过去。当时发廊有人走出来,梁军拿出一个证件皮套说“警察抓人”,后来,他们四人将车主拉上车后排,曾德明坐在副驾驶位,并叫其他三人用手铐把车主的手铐上,车主当时问为什么抓她,曾德明便说是公安局的,要回局里再说。车主听后便不说话了,有人还用倪春党的红衣服盖住车主的头。曾德明在车主的手袋里搜出现金10000元,约10张银行卡和手机一台,在广园东路上曾德明就将车主的手机卡、电池拆出,连手机逐一扔出窗外。到英德交界时大家下车,曾德明去问事主银行卡密码,获知密码后大家便叫倪春党在翁源县去试密码,成功取出了2000元钱后,其五人回到广州,3月28日上午9时许开始,便由倪春党先后提款49000元,其和曾德明、倪春党在一家“金满堂”的金铺内刷卡买了15万多元的金器,后曾德明还刷卡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连提款带消费共有20多万元。后来车开到九佛,便将事主放走。金器后卖得64000元,加上个人身上的金器,平均每人分得的钱物约1.5万元,其还拿了之前提取的48000元,大部分花掉了,还有一部分用于五人平时开支。后来被缴的警察制服是作案后在深圳买的,五张警察证是其找人帮忙做的,三支 *** 中除上述那支 *** 管爆裂的之外,另两支是郭列夫去深圳买的,八发 *** 是其找人要来的。作案时使用的粤O01823车牌被曾德明折叠后扔在了佛冈路段,后来又找人做了一副粤O02312车牌,使用至被抓。

  24、被告人曾德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中旬的一天,倪春党打电话要其帮忙去追六合彩的赌债,过了两天,陈赞生打电话也这样提议,其均表示同意,并约好碰头。其与陈赞生、倪春党、郭列夫和梁军见面后,倪春党便提出去新塘找人。大家坐上陈赞生的黑色本田车到了新塘镇,在街上兜了二、三十分钟后在一家发廊对面停车,倪春党指着里面一名中年妇女说就是这个人,待该女子走出发廊时,郭列夫和梁军先下车冲上去抓住该女子,倪春党拿了一副手铐也冲上去,并合力将该女子拉进车后排,其则将该女子丢在发廊门口的手提包捡起来上车并坐在副驾驶位,倪春党在车上问该女子要赌债,该女子说自己并不做六合彩的,后来倪春党用手铐将她铐住并用帽子遮住其头部,其在该女子手提包内搜出现金10000元、两张银行卡及一部手机,手机被其在途中扔掉。车开到新丰一处地点,其五人都下了车,倪春党拿出一支 *** 叫其去逼问该女子银行卡密码,其持 *** 到该女子面前,将装有 *** 的弹匣给她看,该女子见状并注意到周围都是山,便将密码告知了其。之后,车开到翁源县一家银行门口,倪春党去试银行卡,回来说密码是对的,车便掉头回广州,次日早上8时许到南方医院附近一家银行门口,倪春党去提了48000元现金。后去到同和路一家银行,倪春党回来说取不了钱,车便又往前开,找到一处停车场后,其和陈赞生、倪春党下车去买金器,到了一家金铺,其三人各自选购,其选了合计价值24000元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倪春党用工行卡刷卡付帐,共付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后来在一家商场其又选了一部摩托罗拉V3手机,刷卡付了2390元,之后车开到郊区一处地点,其给了该女子300元钱便将她放下车。事后其分得现金4000多元,一条金项链和一部手机;郭列夫分得一条价值18000元的项链和现金2000多元;梁军分得一枚戒指和现金10000多元,不清楚陈赞生和倪春党分得什么。其五人被抓时缴获的三支 *** 中,除这次作案时使用的一支外,另两支是郭列夫在作案之后买回来的,被缴的假警察证是陈赞生负责找人做的,警服等物品是被抓前一天倪春党在深圳买的。在新塘的此次作案中使用的工具除了上述本田车、手铐及一支 *** 外,还有一个警察证。

  25、被告人郭列夫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27日晚,陈赞生开着一辆粤0牌黑色广州本田车载着其、曾德明、倪春党和梁军经过新塘镇一家发廊时,见到门口停有很多车,曾德明说开宝马车的人一定很有钱,让其和梁军下车去看看,其和梁军下车后,曾德明还打电话说如果出来是大个子男人就别动,如果是单身女子就抓人,并安排梁军负责亮警察证。等了一会之后,有一名女子走出发廊,准备开车门时,其和梁军上前,该女子马上掉头想往回走并把手袋扔向发廊,其和梁军抓住该女子,梁军还亮出警察证,声称是警察,这时曾德明和倪春党也下车来帮忙,在该女子反抗时,倪春党用电击棍电了她两下,之后,其几人便将该女子拉上车,曾德明则去捡回了该女子扔在地上的手袋。上车后,梁军用手铐将该女子双手铐住,倪春党用一个红色胶袋套住该女子头部,其见她呼吸困难,便换了一顶帽子来套头,曾德明在该女子手袋中搜出现金10000元及银行卡、手机等物品,手机后被曾德明扔在路边。大约凌晨3时许,大家都下车,曾德明则拿了一支 *** 威胁该女子讲出银行卡密码,之后由倪春党几次去银行取钱,后来留其和梁军在车内看守被害人,陈赞生、曾德明和倪春党去买了14万多元的金器回来。之后,他们将车开到一个公园,给了被害人几百元后将她放走。分赃时,曾德明说每人均分15000元,其分得现金1600元和一条价值13400元的金项链,梁军分得现金12000多元和一枚价值2000多元的戒指,倪春党分得现金15000元,曾德明分得现金4000多元和一条价值10000多元的金项链,剩下的现金65000元都留给了陈赞生,第二天陈赞生将一万元钱汇到贵州,让其去贵州买了两支 *** 。后来陈赞生还带他们四人去办了假警察证。

  26、被告人倪春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 2006年3月份,其和陈赞生、曾德明、郭列夫、梁军在一起商量抓个人搞点钱,3月27日,陈赞生开着他的深绿色粤O牌的本田车搭载其四人去到增城市新塘镇,当晚22时许,在一间发廊对面停下,发廊门前停有一俩白色宝马小汽车,陈赞生说如果有人出来就抓住这个人走。郭列夫和梁军先下车在发廊门口等,后来一名女子从发廊出来正要去开宝马车的车门,郭列夫和梁军将该女子强行拉上车,该女子在车上问他们干什么,曾德明说“到公安局再说”,该女子便不再出声。其和梁军用手铐拷住该女子双手,其还用线帽遮住她的眼睛。车大约开了两个小时,在一座山脚下停住,其和梁军下了车去抽烟。后来车开到一家银行门口,陈赞生拿了几张银行卡及写着密码的纸条交给其,让其去查钱,其去柜员机查询并提取了2000元,第二天早上车开到广州后,其又照陈赞生的吩咐,拿着银行卡去提钱,其先后在柜员机提取了1000元,又在柜台取了48000元,之后又去一家中国银行提取了3000元。当车开到一处停车场,其和陈赞生、曾德明下车去买金器,其当时挑选了一条金项链,陈赞生刷卡付了帐。后来又去了一家百货公司,他们俩去买了什么其不清楚。之后车开到一座山旁的路边,将该女子放下。作案时使用的本田车后来被缴获,当时除了手铐,还有一个警察证、一支电击棍,但该电击棍是没有电的。买来的金器由陈赞生负责卖掉,其分得1.5万元现金及一条金项链。其中存入农行卡的赃款4000元已被扣押。

  27、被告人梁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1时许,陈赞生开着一辆粤0车牌的本田车载着其、曾德明、郭列夫和倪春党在东莞来广州的路上,曾德明提出去新塘抓一个人抢点钱用,大家都表示同意。车在新塘街上开了十多分钟,发现一家发廊门口停着一辆宝马车,曾德明说开宝马车的人一定有钱,便决定抢该车车主,并给了其一个警察证皮套,让其和郭列夫先下车。其将皮套挂在脖子上,和郭列夫一起下车等到该车的女车主出来,便冲上去抓她,他们三个人也下车帮忙,并将该女子拉上车后排。这个过程中,其很紧张,没注意是谁说了一句“我们是警察”。在车上,倪春党用手铐铐住被害人双手,郭列夫用一顶帽子遮住被害人眼部,车开到韶关市一处偏僻山边停下,其和郭列夫、倪春党、陈赞生下车,曾德明留在车上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问出后由倪春党去试密码。到次日上午9时许,其和郭列夫留在车上看守被害人,曾德明、陈赞生和倪春党则下车取钱和买金器,后来车开到一处山区,给了被害人几百元钱和一双新鞋后将她放走。除上述手铐、警察证皮套等作案工具外,还有两支电击棍,是曾德明在东莞买的。分赃时,曾德明或陈赞生提出每人均分15000元左右,其分得12800元现金及一枚价值2200元的金戒指,其他人也都是分得现金加上金器价值合计15000元左右。后来其本人所剩的现金400多元及戒指一枚均被扣押。另外,其五人被扣押的三支 *** 应该是作案后郭列夫去买的,假警察证是陈赞生找人做的,警察制服是曾德明在深圳逛街时买的。

  关于被告人陈赞生的辩护人提出陈赞生仅负责开车、被告人曾德明的辩护人提出曾德明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赞生负责提供作案工具、驾驶车辆,除与其他同案人均分赃款赃物外,还负责支配剩余的赃款用以团伙的日常开支及下一次作案工具的购买;被告人曾德明负责策划作案方式,确定具体的作案目标、安排同案人的分工,逼迫被害人讲出密码。可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相当,并非次要或辅助,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曾德明的辩护人提出五被告人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被告人梁军的辩护人提出梁军没有冒充警察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多名证人证实当时有一名男子胸前挂有警察证或类似的挂牌,其中一名证人证实该名男子还出言声称是警察,被告人郭列夫指认当时被告人梁军出示了警察证皮套并声称是警察,被告人梁军亦供认自己当时将警察证皮套挂在胸前,上述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梁军实施了佩戴警察证皮套并声明是警察身份的行为;其次,各被告人的供述表明,此次作案工具有假粤O车牌、警用手铐、警察证皮套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正是因为见到五被告人作案时使用了上述作案工具才误认为是警察在办案。综上可见,被告人等事先准备了一系列仿警用工具并在行动时展示出来,因此骗过了在场的一部分群众,足以表明五被告人具有冒充军警的意图和行为特征,且冒充的行为也使得他们的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阻碍,严重破坏了警察执法的形象,具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节。上述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梁军的辩护人均提出的本案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五被告人除将被害人拉上车时实施了拉扯及使用电击棍击打的手段外,未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暴力行为,且未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赞生、曾德明、郭列夫、倪春党、梁军冒充军警人员,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列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辩护意见可以成立,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赞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曾德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郭列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倪春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梁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侦查机关扣押的手铐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假警察证、 *** 两支等违禁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的赃款及个人款项退赔被害人,赃物及个人物品拍卖后得款退赔被害人(物品清单详见附件,均由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执行),余额并入罚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锦霞

代理审判员  林旭群

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映珊

 

 

 

 

附件:

作案工具

从被告人陈赞生处扣押的手铐一副、手铐钥匙一把;证件皮套一个;粤002312黑色广州本田汽车一辆;从被告人曾德明处扣押的 *** 一支

赃款、赃物

从被告人陈赞生处扣押的人民币5900元、黄金色项链一条;从被告人曾德明处扣押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金链一条;从被告人倪春党处扣押的人民币4000元;从被告人郭列夫处扣押的人民币500元;从被告人梁军处扣押的人民币470元及黄色戒指一枚

违禁品

从各被告人处扣押的假警察证共五张;从被告人陈赞生处扣押的 *** 一支、弹匣一个、 *** 两发及电击棒两个;从被告人曾德明处扣押的弹匣一个、 *** 三发;从被告人郭列夫处扣押的 *** 一支、弹匣一个、 *** 三发

个人款物

从被告人曾德明处扣押的TUOOR手表一个;从被告人倪春党处扣押的人民币307元;从被告人梁军处扣押的帝驼牌手表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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